创新创业已经成为各国推动经济发展的共同选择。在创新创业国际浪潮之下,创新创业教育正在渗透于各级各类教育。在创新创业战略驱动以及创新创业教育政策频频出台的背景下,教育应该怎样自持?或者说,教育应该怎样保持清醒的认识,来开展切合教育实际的创新创业教育?从目前我国的实践状况来看,高校积极回应国家创新创业教育政策,不遗余力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但显现的问题是,过多关注“创业”,创新彰显不足,育人也未得到应有的关注与重视,媒体报道更是常常把大学生创业率以及创业成功率作为衡量创新创业教育成效的重要指标。基于上述思考,本文力图从教育的视角,回归人本身,对创新创业教育进行探讨。
从理论层面,教育,无论其主体,还是活动指向,最终都离不开人本身。可以说,脱离了人文关怀的教育,已不再是教育。尽管目前学界对于教育的目的有多种见解,有关教育目标,更是设定了多重层次,但从回归人本身而言,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教育的宗旨。就这一点而言,中西是殊途同归的。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可谓指导教育实践的论纲,而罗素则强调,理想社会的建立是为了让人类,让每一个人,都能过上美好的生活,“得到最完美发展”。王国维在其《论教育之宗旨》(1906年)一文中阐明:“教育之宗旨何在?在使人为完全之人物而已。” 蔡元培在《教育独立议》中则告诫:“(教育)不是把被教育的人,造成一种特别器具,给抱有它种目的的人去应用的。”
从实践层面,OECD有关《高等教育与创业教育》的报告中,通过多国创业教育案例,进一步强调了创新创业中人的重要性,这对于我们从人本身认识创新创业教育不无启示。
首先,创新创业教育需要回归人本身,是人在创业活动中的主体性所决定的。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显示出,对创业性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社会快速发展而带来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需要个体具有主体意识,以明确自身在这个变化的世界中的意义所在。可以预见的是,对于具有创新性的创业者的需求将日益增长,通过创业者进行结构性、制度性、程序性或战略性的变革,以应对复杂的外部世界。创业者对于当今世界的影响将是非凡的,这不仅仅体现在寻求企业的增长与发展方面,而且对于那些抱残守缺、无法适应当今世界变化的大型组织而言,创业者的变革性的影响作用将是意义深远的。
再者,创新创业教育需要回归人本身,是创业活动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的。欧盟委员会发布的《绿皮书——创业在欧洲》强调创业最关键的是心智的改变,并指出:“创业取决于人——人在创办和管理公司中的选择与行动,或人在公司战略决定中的行动。创业涉及个人的动机、能力与独立性,或组织内的个人如何识别机会,并利用机会创造新的价值或获得经济上的成功”。
此外,无数的创业成功案例证明,企业的成功发展取决于个人是否有能力创造性地利用新机遇,同时不断地适应和实施新产品和/或服务。任何企业的总体成功不是建立在成功的商业计划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企业家的内在动机、他们的团队与社区的支持性外部激励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从而使企业家能够有效地发展他们的企业。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创新创业教育只有回归人本身,才能走得更高更远。创新创业教育回归人本身,才能凸显人的主体地位,才能更加注重人的创造性与创新能力,而急于求成的功利性的创新创业教育易于泛化或矮化创业的概念。创业不是“一揽子买卖”,切忌走向“创业是个筐,只要开业就往里面装”的误区。
事实上,“企业家”、“小业主”以及“自谋职业者”是完全不同的类别。依据某创业教育研究所(Institute for Enterprise Education)对2700多家中小企业创业者10年的追踪研究,“企业家”、“小业主”以及“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如下几个方面(Carland, Hay and Bolton, 1984):
◆ 企业家们会进行颠覆性的创新形式,这一类的代表性包括维珍公司及其理查德·布兰森(Richard Branson of Virgin)、苹果公司及其史蒂夫·乔布斯,等等。
◆ 小业主将管理技巧作为企业运营的原则性活动。这一类的代表包括零售店的店主以及一些专营店的店主,譬如麦当劳店主。
◆ 个体经营者将他们的技能或交易作为其从业的一部分。例如木匠、电工和艺术家。
进行上述区分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明晰了创新在创业中的含量不同:小业主和个体经营者都在实践增量式的创新形式,而企业家的不同在于,他们在实践颠覆性的创新形式。
关键是要确保政府、教育机构和社会整体理解这些独特活动的性质和质量,尤其是明确“企业家”这一群体的价值所在:作为颠覆性创新的实践者,企业家为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提供了榜样或模式。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们能够有效地发挥自己独特的创造力,并通过创新将其转化为行动。尽管企业家本身是一种稀有商品,但他们的实践对所有人都具有借鉴意义,即通过学习社会发展变化中的新规则,我们都可以学会如何在我们的特定领域中变得具有进取心或企业家精神。